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02民初4764号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住所:美国俄勒冈州97229波特兰西北科学公园路14375号。
授权代表:约翰·莫特利(JohnMotley)。
委托代理人吕积彬,广东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晓江,女,1986年3月1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信宜市。
委托代理人赖声平,广东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诉被告张晓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