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民初464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东西湖金磊电器卫浴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舵落口大市场10区1层13-1号。
经营者金磊。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东西湖金磊电器卫浴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62××××.X)纠纷一案中,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变更诉讼请求后的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