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4民初39号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洲岭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阮俊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玲玲,江苏鑫律联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鑫律联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宁市近邻食品综合超市。
经营场所:兴宁市兴佛二路利来兴佛苑一栋首层1、2号。
经营者:罗文忠。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宁市近邻食品综合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