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82民初4306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3922232B(2-2)。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鹿旸、王澜琦(实习律师),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即墨市金口镇金德满超市,住所地即墨区金口镇即东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282MA3DCLHG6W。
经营者:朱春仙。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即墨市金口镇金德满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即墨市金口镇金德满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