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9刑更525号罪犯柯志强,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晋江世和彩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家住福建省晋江市。
现在宁德监狱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2015)晋刑初字第25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柯志强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2019年7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被告人柯志强提出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2016)闽05刑终1157号���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罪犯柯志强于2016年10月入监服刑。
执行机关宁德监狱于2018年5月28日以闽宁监假(2018)44号提请假释建议书,向本院建议对罪犯柯志强予以假释。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柯志强能投案自首,并有立功表现;
自入监服刑后曾二次违规被扣30分,经教育亦能接受劳动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参加“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从2016年11月至2018年3月计获1395考核分、2个表扬。
现已缴纳罚金40万元。
宁德监狱于2018年3月18日与罪犯柯志强之妻吴某治(假释担保人)签订《罪犯假释帮教协议书》,晋江市司法局于2018年4月8日作出晋司矫评估(2018)124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认为对罪犯柯志强建议适用社区矫正。
罪犯柯志强于2018年4月13日出具《认罪悔罪书》。
上述事实有宁德监狱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假释案件研究表、审核表、评审鉴定表;
2、罪犯教育情况跟踪卡、劳动改造月考核表、分级管理定级表、考核逐月统计、奖惩审批表;
3、刑事裁判文书及执行通知书;
4、罪犯入监登记档案、《假释帮教协议书》、《调查评估意见书》、《认罪悔罪书》、罚金缴纳凭证等。
本院认为,罪犯柯志强服刑期间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获得监狱表扬,并全额缴纳罚金,确有悔改表现,在已予落实社区矫正措施的情况下,可予假释。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柯志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8年7月5日起,至2019年7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本春审 判 员 崔龙生人民陪审员 林立树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XX桂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第八十二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二、《中华人民共���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办理假释案件,认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