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7执40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南头城社区万力工业区A2栋401。
法定代表人:李华宾,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庆阳,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兴隆台区繁花音乐餐厅,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15号锦联经典汇4区103号商网法定代表人:曲东,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曲东,男,198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兴隆台区繁花音乐餐厅、曲东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已收到被执行人兴隆台区繁花音乐餐厅主动履行的赔偿款及诉讼费30690元。
被执行人兴隆台区繁花音乐餐厅缴纳执行费360元。
本案已执行完毕。
本院已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网络资金的冻结,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限制高消费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7民初90号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民终1276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