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04民初778号原告:上海每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KDCW7W,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
法定代表人:李三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檀文芳,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楼区南大街彭品小吃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04MA220YR66F,住所地江苏省,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怀德中路**经营者:蔡宁。
被告: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62144110X,住所地北京市海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2106-030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穆荣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东,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每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钟楼区南大街彭品小吃店、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另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钟楼区南大街彭品小吃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每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钟楼区南大街彭品小吃店、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每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