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皖12民初6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P。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俊武文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临沂商城B4区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T(1-1)。
法定代表人:陈俊武,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阜阳俊武文体商贸有限公司颍上北路分公司,营业场所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颍上北路26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63。
负责人:于红珍,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莹莹,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得阁墨业公司)与被告阜阳俊武文体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武文体公司)、阜阳俊武文体商贸有限公司颍上北路分公司(以下简称俊武文体公司颍上北路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一得阁墨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俊武文体公司、俊武文体公司颍上北路分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郭莹莹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得阁墨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俊武文体公司、俊武文体公司颍上北路分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判令俊武文体公司、俊武文体公司颍上北路分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万元(含购买商品费、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查档费等)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一得阁墨业公司于1984年6月30日核准注册了“一得阁”文字商标(商标注册号209837),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0类(现为16类)墨块、墨汁;
于2002年12月28日核准注册了“一得阁”图文商标(商标注册号1926266),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包括胶水、毛笔、墨块、墨汁、铜文具、印泥、印台、印台水、朱印油等。
经过长期使用和推广,“一得阁”品牌获得广大消费者的广泛认可,并获得一系列荣誉。
俊武文体公司、俊武文体公司颍上北路分公司销售的“一得阁”墨汁,与一得阁墨业公司的一得阁墨汁是同类产品,其外包装与一得阁墨业公司产品的外包装一致,并且在外包装上擅自使用了一得阁墨业公司核准注册的“一得阁”文字商标及图文商标,但该墨汁并非一得阁墨业公司生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规定,俊武文体公司、俊武文体公司颍上北路分公司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侵犯一得阁墨业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俊武文体公司、俊武文体公司颍上北路分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一得阁墨业公司经济损失,并承担一得阁墨业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俊武文体公司、俊武文体公司颍上北路分公司答辩称其未销售一得阁墨业公司的产品,应驳回一得阁墨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得阁墨业公司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双方工商登记信息一份,证明诉讼主体资格。
第二组证据(2017)宁秦证经内字第11255号、11256号公证书,证明一得阁墨业公司系一得阁商标合法所有者。
第三组证据荣誉证书及公证书一组,证明一得阁品牌及墨汁获得多项荣誉称号,突出的荣誉是被国家认定为中华老字号。
第四组证据(2016)宁秦证经内字第30780号公证书,证明生产的正版产品一得阁外包装,具体内容见比对。
第五组证据(2017)宁秦证经内字第12797号公证书及封存产品,证明被告销售侵权产品的事实。
第六组证据公证费、差旅费、律师费发票及委托代理合同,证明一得阁墨业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庭审中,一得阁墨业公司对公证处封存实物和正品进行对比说明:1、正品外包装盒有月白色防伪标并在中间纵向有竖条金色防伪线,查询电话为4008155888。
侵权产品防伪标为上蓝下白图案,无竖条金色防伪线,查询电话不同。
2、正品墨汁瓶体颜色黑中透着金色光泽。
瓶盖是红色拧开式,一得阁商标是压塑形成,侵权产品墨汁瓶体颜色为蓝色,瓶盖是红色直开式,一得阁商标是纸质粘贴上去的(正品有限,仅作出比对,未提供)。
俊武文体公司、俊武文体公司颍上北路分公司质证认为涉案产品非其销售,公证书仅反映涉案侵权产品外包装盒,未对盒内物品拍照。
俊武文体公司、俊武文体公司颍上北路分公司向本院提供其营业执照,证明其主体身份,一得阁墨业公司对此无异议。
本院对双方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对一得阁墨业公司当庭比对事实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1984年6月30日,北京一得阁墨汁厂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一得阁”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第209837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墨块、墨汁;
2005年2月28日,该商标变更注册人为一得阁墨业公司,该商标经多次续展注册,有效期截止2024年6月29日。
2002年12月28日,北京一得阁工贸中心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一得阁”图文商标,商标注册证号:第1926226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胶水、毛笔、墨块、墨汁、铜文具、印泥、印台、印台水、朱印油;
2005年2月28日,该商标变更注册人为一得阁墨业公司,该商标经多次续展注册,有效期截止2022年12月27日。
前述商标经过权利人长期使用和推广,品牌及产品得到消费者广泛认可,并先后获得北京市著名商标、中华老字号、中国十大名墨等一系列荣誉。
2017年7月10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公证员与一得阁墨业公司委托人赵成娟一起,来到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颍上北路28号右侧一处悬挂“得力办公三里文体”招牌的店铺中,赵成娟以普通消费者名义以八元价格购买标有“一得阁墨汁”的墨汁一瓶,消费过程结束后,购买人向商家索取购物票据,该店铺提供收款收据一张,收据上签章为:王玉英。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对该购物过程及所购商品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出具(2017)宁秦证经内字第12797号公证书予以确认。
经当庭拆封比对公证处封存实物和正品可见:1、正品外包装盒有月白色防伪标并在中间纵向有竖条金色防伪线,查询电话为4008155888。
侵权产品防伪标为上蓝下白图案,无竖条金色防伪线,查询电话不同。
2、正品墨汁瓶体颜色黑中透着金色光泽。
瓶盖是红色拧开式,一得阁商标是压塑形成,侵权产品墨汁瓶体颜色为蓝色,瓶盖是红色直开式,一得阁商标是纸质粘贴上去的。
本案争议焦点:俊武文体公司、俊武文体公司颍上北路分公司对一得阁墨业公司是否构成商标权侵权,如构成,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一得阁墨业公司起诉俊武文体公司、俊武文体公司颍上北路分公司,认为俊武文体公司、俊武文体公司颍上北路分公司对商标专用权其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一得阁墨业公司对此应承担举证责任。
一得阁墨业公司所举证的公证书反映涉案侵权产品来自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颍上北路28号右侧一处悬挂“得力办公三里文体”招牌的店铺,无营业执照印证,所取购物票据为手写收款收据,收据上签章为:王玉英个人。
该商店经营场所、门头名称、实际经营者均无法证实与俊武文体公司、俊武文体公司颍上北路分公司构成主体的一致性,不能证明俊武文体公司、俊武文体公司颍上北路分公司实施侵权行为。
故一得阁墨业公司认为俊武文体公司、俊武文体公司颍上北路分公司对其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