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1058号原告:王明海,男,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秋月,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宫开龙,男,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王明海与被告宫开龙、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49××××.4、名称“艾灸底座结构及艾灸装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
2018年5月30日,王明海以已与宫开龙、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明海申请对宫开龙、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明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王明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