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民初643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路易斯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枫洋三村海田片。
法定代表人:苏煌,总经理。
被告:武汉市东西湖诺雅卫浴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舵落口大市场11区1栋122号,经营者陈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潮州市潮安区路易斯陶瓷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市东西湖诺雅卫浴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名称:“花洒(67)”,专利号:ZL201530010726.9)一案中,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