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2民初14号原告: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大道。
法定代表人:徐嘉立,公司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宋卫武,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晓青,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龙,北京慧智兴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大连兆和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开发区董家沟煤窑村。
法定代表人:XX祥,公司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姚伟国,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英男,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明智,男,1981年2月25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人:中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田心高科园。
法定代表人:周清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移城,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成柱,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大连兆和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中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予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计23400元,由原告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