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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惠州市惠阳区秋长港兴隆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302民初18892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惠州市惠阳区秋长港兴隆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惠州市惠阳区秋长港兴隆百货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302民初18892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

法定代表人郑某1。

委托代理人刘倩、许如雷,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惠阳区秋长港兴隆百货商店,经营场所:惠州市惠阳区×××××××××,系个体户,经营者李开冬。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惠州市惠阳区秋长港兴隆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对被告惠州市惠阳区秋长港兴隆百货商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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