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初432号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抚州市鼓山镇樟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刘忠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正县双龙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宝兴乡宝兴粮库。
法定代表人:孙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权,系该单位员工。
被告:诸城市惠群购物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贾悦镇329省道旁边。
经营者:邢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方正县双龙米业有限公司、被告诸城市惠群购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