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民初296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南华东路草芳围4号。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硚口区奇宝玩具商行,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东富商城*栋*层**号。
经营者孟保旗。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硚口区奇宝玩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硚口区奇宝玩具商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因此,原告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