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新22民初15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慧,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密市友谊路康旗百货批发部,住所地:哈密市友谊路。
经营者:康国旗,男,汉族,1984年9月15日出生,住哈密市。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密市友谊路康旗百货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