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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闽01民初254号
案件名称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已隐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1民初254号 原告: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留仙三路**鸿威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万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翔,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丰,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洲北路****楼** 法定代表人:周琴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标,福建航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测集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翔、李丰,被告福建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华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测集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认定原告商标“华测”为驰名商标;

2、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华测”企业字号;

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华测集团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23日,主要经营范围是:实验室检测/校准,检验,检查,货物查验,技术服务。

2010年2月至11月期间,原告先后在39个类别上分别申请了“华测”注册商标,并于2010年被评为广东省科技服务业百强机构,2011年获得深圳市企业新纪录审定委员会检测机构资质认定,2009年、2012年和2014年分别纳入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2013年被评为腾讯电商十佳服务商,2014年被评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2015年被评为当当网最佳合作伙伴,2016年先后被评为我要测网十大最具影响力第三方检测机构和“质量之光”年度卓越技术机构,2016年被核准设立为深圳市世贸组织事务工作站,2017年获得TJPA行业服务奖,2009年10月30日原告在创业板成功上市(股票代码:300012)。

原告多年来经过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专业致力于质量检测类技术服务,同时因为业务拓展的需要,前后在全国各地设立了30多家控股子公司,原告旗下所有的子公司均主要从业于质量、环境等技术检测服务,并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致力于华测的品牌建设,早已让“华测”品牌深入人心。

而被告注册成立于2010年11月26日,其字号与原告字号及商标一致,并也从事检测服务,与原告经营范围完全重合,在市场上造成混同,构成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福建华测公司答辩称:1、被告公司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的专有权。

本案中,被告公司的经营服务范围与原告注册的“华测”文字商标核定的使用范围并不同;

原告公司从事检测业务的注册商标并非是“华测”两字,其42类即检测业务的注册商标是(华测)+图形+英文的组合商标,被告从没使用过该组合商标,故被告公司并没有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权。

2、原告的注册商标“华测”构不成驰名商标,不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故不应认定其为驰名商标。

3、被告公司合理使用企业名称,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原告注册的“华测”商标并不是驰名商标,其知名度低,即便他人将“华测”登记为字号并规范使用,也不会引起相关公众误认,因而不能说明被告公司的名称和相关企业字号注册为“华测”具有“搭便车”的恶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而且被告公司早在2010年就已合法登记注册。

4、被告公司没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

被告公司是经工商部门合法登记注册,被告公司使用的是“福建华测检测有限公司”,从未使用过原告的公司企业名称。

5、原告的注册商标“华测”并不是驰名商标,即便他人将“华测”登记为字号并规范使用,也不会引起相关公众误认。

而且原、被告之间并没有任何关联,被告公司将企业字号注册为“华测”不具有“搭便车”的恶意,即被告公司并不存在侵犯原告的商标权也不存在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故原告请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华测”企业字号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6、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被告公司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次,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实原告有实际使用过其注册的商标。

根据最高院的相关规定,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未实际投入商业使用的,如果确无实际损失和其他损害,一般不根据被控侵权人的获利确定赔偿;注册人或者受让人并无实际使用意图,仅将注册商标作为索赔工具的,可以不予赔偿;注册商标已构成商标法规定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情形的,可以不支持其损害赔偿请求。

7、被告对原告公司不存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故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双方举证、质证,法庭审查认证,结合庭审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华测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23日,于2015年5月6日变更企业名称为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该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是:实验室检测/校准,检验,检查,货物查验,技术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2007年11月19日,深圳华测公司先后在39个类别上分别申请了“华测”注册商标,并在此后取得上述类别的商标专用权,注册有效期的起始时间在2009年10月至2010年5月之间。

2008年9月28日,华测集团公司经核准,自郭冰处受让第42类“华测”图文商标,商标注册号为:4177699,核定服务项目:技术研究、环境保护咨询、质量控制、质量评估、质量检测、质量体系认证、化学分析、材料测试、生物学研究、校准(测量),该商标续展至2027年10月27日。

2014年,华测集团公司在第42类上注册“华测”文字商标,商标注册号为:12190674号,核定使用范围包括: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节能领域的咨询、水质分析、质量检测、校准(测量)、材料测试、纺织品测试等。

根据华测集团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显示,华测集团公司前后在全国各地30多个城市设立了以“华测”为商号的子公司,并与多家公司签订合同,从事质量检测、评估、认证类的经营行为,部分子公司获得当地政府的表彰或奖励。

2010年10月开始,深圳华测公司在媒体上以“华测检测”名义对外宣传。

2007年7月,深圳华测公司被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评为高新技术企业。

2008年深圳华测公司获评“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奖”。

2008年1月深圳华测公司被评为深圳市宝安区民营百强企业。

2012年,深圳华测公司获评“深圳市市长质量奖鼓励奖”及“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

此外,深圳华测公司还被其他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授予荣誉称号。

2009年起,深圳华测公司通过网络、发放宣传材料、参与展会等形式,宣传其企业品牌。

2009年10月30日深圳华测公司在创业板成功上市(股票代码:300012)。

福建华测公司注册成立于2010年11月26日,经营范围: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电气与智能化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计量仪器检测、校准;

环境检测;

锅炉节能评估;

净化实验室车间检测”等检测服务,并从事质量检测、评估、认证类的经营行为。

福建华测公司在其网站上使用“华测检测”的标识,并为其他企业提供环境监测、检测服务等,其客户包括厦门华夏国际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国电福州发电有限公司、福建华电可门发电有限公司、福建华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国电泉州热电有限公司、福建省鸿山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等。

以上事实由营业执照、工商信息清单、纳税证明、巨潮网截图、商标注册证、2016年度公司年报、合同、中国环境报、中国欧盟商会等报刊杂志上的宣传广告、荣誉证书、营业执照、公证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华测集团公司的前身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23日,其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并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华测集团公司在不同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前后申请了系列“华测”文字商标和第4177699号图文商标,其商标专用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福建华测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二、若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一。

华测集团公司于2003年12月23日成立,于2008年9月28日通过受让取得了第4177699号图文商标专用权。

该商标由英文“CENTERTESTINGINTERNATIONAL”、图形部分及中文“华测”构成,原注册人放弃英文部分的专用权,其中文“华测”成为该图文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华测集团公司的字号。

原告华测集团公司在全国各地设立子公司,提供检测服务及持续对外宣传,且华测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也获得了地区及行业荣誉,特别是于2009年10月30日在创业板成功上市。

上述行为使中文“华测”具有了较高的显著性,成为消费者或相关公众识别服务提供者的重要标识,而原告于2014年申请的第12190674号“华测”文字商标应视作原告对“华测”识别性的强化和延伸。

福建华测公司注册成立于2010年11月26日,此时,“华测”无论作为区别商品、服务来源的标识还是作为原告的企业字号,均已经具备一定的知名度。

而被告的登记经营范围和实际业务范围均与原告重合,被告将“华测”作为企业字号,可能对消费者造成混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属于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尽管福建华测公司未完整使用华测集团公司的图文商标,但其将“华测”作为企业字号注册登记,并以“华测检测”对外宣传,提供服务,主观上具有攀附原告知名度的意图,客观上也可能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同时,被告使用“华测检测”对外宣传并提供服务,其所提供的服务与原告第4177699号图文商标专用权的核定服务项目相同,足以造成公众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此外,考虑到本案原告主张的权利基础属于已经注册的商标,且被告提供的服务与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核准服务范围相同或类似,本案并无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

因此,本院对原告主张的驰名商标认定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即被告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华测集团公司主张被告停止使用“华测”企业字号,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相关费用。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华测”已经具备了较强的知名度,且原告在全国各地设立了多家子公司,并以“华测”作为字号。

华测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通过长期、持续地提供服务和对外宣传,使得消费者通过“华测”即能认识到服务提供者。

而被告的企业名称为“福建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其中字号“华测”侵害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检测”与原告的企业经营范围和商标权的核准使用范围重合,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使用的民事责任。

被告主张规范使用不会引起公众误认,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http:?/??/?140.0.1.219:8088?/?FullText?/?fulltext_form.aspx?db=chl&gid=83311&ix=2&w=H4sIAAAAAAAEAAArAdT+AAEAAAD?/??/??/??/??/?AQAAAAAAAAAMAgAAADxDbGlWNSwgVmVyc2lvbj0xLjAuMC4wLCBDdWx0dXJlPW5ldXRyYWwsIFB1YmxpY0tleVRva2VuPW51bGwFAQAAACtDbGlWNS5Db21tb25DbGFzcy5TZXJpYWxQYXJhbStTZWFyY2hfU3RydWN0BgAAAAhEYXRhYmFzZQVXaGVyZQRTb3J0B0tleXdvcmQHSXNHcm91cAlJc1N1bW1hcnkBAQEBAAABAQIAAAAGAwAAAANjaGwGBAAAADXmlYjlipvnuqfliKs9WEcwNCUgYW5kICAo5rOV6KeE5qCH6aKYPScl5LiN5q2j5b2TJScpIAYFAAAADS3lj5HluIPml6XmnJ8GBgAAAAnkuI3mraPlvZMAAAsBAAD?/??/?javascript:SLC(6359,0)?)规定的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而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考虑到“华测”商标在相关消费者中具有相当的知名度,被告侵权持续时间较长,亦以“华测检测”对外宣传,提供服务并获得相应收益,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包括维权的合理费用),予以支持;

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判决如下: 一、福建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华测”企业字号;

二、福建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0元(包括维权的合理费用);

三、驳回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20元,由被告福建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2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蒋洪华 审判员  池开通 审判员  王晓如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启鸣 书记员谢海灵 附:一、本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6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http:?/??/?140.0.1.219:8088?/?FullText?/?fulltext_form.aspx?db=chl&gid=209237&ix=0&w=H4sIAAAAAAAEAAArAdT+AAEAAAD?/??/??/??/??/?AQAAAAAAAAAMAgAAADxDbGlWNSwgVmVyc2lvbj0xLjAuMC4wLCBDdWx0dXJlPW5ldXRyYWwsIFB1YmxpY0tleVRva2VuPW51bGwFAQAAACtDbGlWNS5Db21tb25DbGFzcy5TZXJpYWxQYXJhbStTZWFyY2hfU3RydWN0BgAAAAhEYXRhYmFzZQVXaGVyZQRTb3J0B0tleXdvcmQHSXNHcm91cAlJc1N1bW1hcnkBAQEBAAABAQIAAAAGAwAAAANjaGwGBAAAADXmlYjlipvnuqfliKs9WEEwMSUgYW5kICAo5rOV6KeE5qCH6aKYPScl5ZWG5qCH5rOVJScpIAYFAAAADS3lj5HluIPml6XmnJ8GBgAAAAnllYbmoIfms5UAAAsBAAD?/??/?7gF?/?javascript:SLC(6359,0)?)》处理。

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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