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云01执1007号申请执行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
被执行人:呈贡大众副食品经营部。
住所地:呈贡。
经营者:余向荣。
本院在执行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呈贡大众副食品经营部、余向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依据(2017)云01民初1465号民事判决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6380.00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呈贡大众副食品经营部、余向荣存款6380.00元及利息,或对被执行人呈贡大众副食品经营部、余向荣价值6380.00元及利息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