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744号原告:深圳市宇思岸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大王山第三工业区****A。
法定代表人:张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倍特沃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富二巷华丰裕安商务大厦****/div>法定代表人:潘素燕,总经理。
被告:陈殿聪,男,汉族,1989年12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廷响,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宇思岸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倍特沃科技有限公司、陈殿聪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06××××.7)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宇思岸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后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宇思岸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其余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深圳市宇思岸电子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