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6知民初95号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新区农产品加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存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磊,河南瑄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淇县自强熟食名吃店,住所地河南省淇县朝歌镇朝歌北路东段路**。
代表人:李自强。
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与被告淇县自强熟食名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4日立案。
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