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云01民初445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
法定代表人:郭锦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刘建伟,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盘龙区思家通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现为**附**)。
经营者:李燕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伟,云南多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诉讼代理。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市盘龙区思家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市盘龙区思家通讯器材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市盘龙区思家通讯器材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7元,减半收取计183.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