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323民初1621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桓台县索镇家豪洁具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桓台县索镇张北路大桓九装饰材料城3排6号(从西边数第3户路北)的“威王洁具”店铺经营者:张思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桓台县索镇家豪洁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