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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上海施耐德母线槽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08执343号之一
案件名称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上海施耐德母线槽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上海施耐德母线槽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08执3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路六号A座。

法定代表人尹正。

被执行人上海施耐德母线槽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6558号4幢2329室。

法定代表人庞增威。

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施耐德母线槽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108民初25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4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本院于2018年2月2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财产报告书、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2月9日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及淘宝帐户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大额银行存款。

3、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被执行人未有大额银行存款、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于2018年4月4日委托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赴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强制变更被执行人企业名称事项,于当日反馈的结果是相关职能部门无权限办理。

5、本院于2018年5月4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布控,目前尚未抓获到案。

6、本院于2018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决定书,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上述执行情况、执行措施、强制措施,本院于2018年6月5日通过谈话笔录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止到2018年6月6日,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4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5900元,案件受理费10350元,共计416250元,上述款项均未履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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