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6933号 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379号801房。
法定代表人:杨紫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贤,员工。
被告:范强英,女,198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范强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