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知民终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牟池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中央商务区9号地块群升世纪广场B6栋2层15号。
法定代表人:周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田田,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仁怀市牟池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上坪村新屋基组。
法定代表人:牟丽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田田,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超,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李保芳,董事长。
上诉人贵州牟池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牟池酒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初2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牟池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牟池酒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贵州牟池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牟池酒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牟池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牟池酒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