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484号原告:卢少文,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赵书丽,女,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卢少文与被告赵书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
原告卢少文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少文以当事人双方已经和解且已履行为完毕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少文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卢少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