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483民初2052号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617557490G。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婉,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市高桥金湖时代联华超市南日加盟店。
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高桥镇南日集镇龙昌路22号。
注册号330483680075298。
经营者:谢阿青。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桐乡市高桥金湖时代联华超市南日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因需要补充调查,故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