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1民初347号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峰,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杏花岭区佳地和超市,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马道坡35号7幢底商2号。
实际经营地址:太原市杏花岭区迎春街长华湾小区门口(门头名称为“地和超市山西特产”)。
经营者:高红。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原市杏花岭区佳地和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2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2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