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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煜清贸易有限公司与零金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111民初3616号
案件名称广州煜清贸易有限公司与零金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煜清贸易有限公司;零金彩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111民初3616号原告:广州煜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

法定代表人:周建忠。

委托代理人:张页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志芬,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零金彩,女,壮族,1978年5月2日出生,户籍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原告广州煜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零金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州煜清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志芬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零金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煜清贸易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集研发、设计、营销为一体的优质内衣企业,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产品开发和创新,尤其是在功能性内衣产品方面,为广大顾客提供漂亮、舒适、高质内衣产品,得到客户和消费者的支持信赖。

原告是注册号为15016422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核定使用产品类别为第25类的婴儿全套衣、内裤、内衣、紧身衣裤、连裤内衣、胸衣、紧身内衣(服饰)、乳罩、带肩带的女式长内衣(内衣)、女用背心,有效期自2015年8月14日至2025年8月13日。

现原告发现,被告在未取得原告注册商标权有关授权使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淘宝网上以“佳莱频普内衣店”为名大量售卖假冒原告第1501642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且在产品上使用原告的企业名称。

2017年9月28日,原告委托李锦鸿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证处申请对被告销售假冒产品的收货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在10月10日下单购买被告销售的假冒产品,被告从广州市白云区发货,在10月13日货到后,佛山市顺德区公证处公证员对李锦鸿的提货、运输、拆装过程进行了现场监督,其后依法作出了公证书。

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内衣上使用的商标与原告在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之一的内衣上的注册商标近似,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行为造成原告注册商标内衣的销售量的下降,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501642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即停止销售假冒的商标的产品;

二、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0元(含原告维权的合理支出);

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零金彩辩称: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为第15016422号商标的注册人,注册有效期为2015年8月14日至2025年8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商品,包括:女用背心、内裤、内衣、紧身衣裤、连裤内衣、胸衣、紧身内衣(服装)、乳罩、带肩带的女式长内衣(内衣),婴儿全套衣(截止)。

根据原告提交的电脑截图打印件,2017年10月10日,原告使用计算机登录https://www.taobao.com/?spm=2013.1.1581860521.1.116bc2e0kioVm,在页面搜索栏搜索“佳莱频谱内衣店”,弹出窗口https://www.taobao.com/item.htm?spm=a230r1.14.180.e显示淘宝店铺“佳莱频谱内衣店”销售涉案产品“玉蝴蝶星光璀璨身材管理器正品微曼升级版文胸模具女内衣聚拢夏季”,该淘宝店掌柜为“佳莱频谱内衣店”,原告在此页面中下单购买该产品黑色短文胸1件,付款175.36元,收货地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顺峰区南霞南路一街16号申通快递自提,收货人为李小姐,联系电话为13137××××****审中,原告登录原购买页面,页面显示商品已过期不存在,原告称是由于其曾向淘宝网投诉,被告下架涉案商品。

2017年9月28日,原告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2017年10月13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锦鸿与该公证处公证人员张睿张某胜华来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南霞村,在位于该村标识为“新日新百货”的商店侧旁的小巷内一快递收货点,李锦鸿在向该快递点工作人员出示其身份证、手机号码和快递单编号为“400107276314”后,从该收货点取得货物一袋。

提货结束后,公证人员对取得货物进行拍照,其后将上述货物封存交由李锦鸿取走保管。

2017年11月8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公证处作出(2017)粤佛顺德第51994号公证书,证明以上所述与实际情况相符,该公证书所附照片为公证员和公证处工作人员拍摄所得,与实际相符。

经当庭开拆封存证物,公证封存物密封完好,里面装有:申通快递包裹,寄件人为黄小姐,手机号18185××××5817递单号400107276314;

开拆该快递包裹,包裹内有包装袋一个,包装袋正面印有商标中的图案,图案下方为YUBUTTERFLY;

开拆包装袋,内有黑色文胸一个,该文胸标签上标注有图案标识,吊牌上标注有并标注原告的企业名称。

原告还提交了其与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团队的往来邮件,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团队在邮件中证明,“佳莱频谱内衣店”的实际经营者为“零金彩,身份证号码45即本案被告。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公证封存物、邮件、网络购物过程网络截图、企业注册基本资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为第15016422号商标的权利人,享有上述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本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包括“内衣”在内的第25类商品,处于有效期内,依法应当受法律保护。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

关于涉案淘宝网商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公证书的记载,本案涉案商品是被告经营的淘宝网商铺购买的。

被告没有到庭提出异议,亦未提供相反证据,故本院对以被告为经营者的涉案商铺销售涉案商品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案被控侵权商品与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内衣”相同,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第15016422号“”商标在视觉上构成近似。

原告并未授权涉案商铺销售该品牌的内衣,也无证据显示涉案商铺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

综上,本院认定涉案商铺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为侵害涉案第15016422号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上述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被告未经原告允许擅自在涉案商品上使用原告的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应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501642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即停止销售假冒的商标的产品,本院认为,被告已下架涉案商品,原告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仍有其他侵权行为,原告该两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故本院对此予以驳回。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

对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鉴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足够证据证实原告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而实际获利数额,原告亦未提交律师费及公证费等票据证明其实际支出,但鉴于本案中原告确有委托律师实际出庭参与诉讼,亦确曾于2017年9月28日委托进行公证,故本院对律师费、公证费的合理部分予以酌情支持。

综上,考虑原告商标的声誉及注册时间、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期间和后果、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以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侵权赔偿数额为20000元(含合理费用)。

被告零金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零金彩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煜清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含合理费用);

驳回原告广州煜清贸易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广州煜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被告零金彩负担300元(该受理费已由原告广州煜清贸易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不作退回。

受理费应由被告零金彩承担的部分,原告同意由被告零金彩于上述履行期内直接向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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