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民初31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阳区常新隆百货超市。
经营者:黄运国。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利客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元庄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