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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德一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民初1642号
案件名称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德一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德一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1642号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南岭北路6号厂房6号2至3层A区。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聪颖,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德一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康路213号蓝坤大厦5楼502。

法定代表人:张珣。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德一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申请变更本案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应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

审判长 陈  文  全 审判员 骆  丽  莉 审判员 陈    洋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傅德权(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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