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1452号之二原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庄良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原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新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霞,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布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杨汝鸣。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布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52010××××.7)一案期间,原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