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民初933号原告:上海恭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玮,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开虎,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青岛玖玖优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宫振家。
原告上海恭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玖玖优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恭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玖玖优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恭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