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豫0923刑初17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曲瑞峰,男,198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工,住林州市。
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13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1月9日被监视居住;
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2018年7月2日被执行逮捕。
指定辩护人李丹丹,河南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8〕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瑞峰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民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曲瑞峰及其指定辩护人李丹丹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被告人曲瑞峰明知孙利永(已判刑)没有取得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使用该公司的注册商标标识,在孙利永没有向曲瑞峰提供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被告人曲瑞峰先后通过王某、栗某、李某为孙利永非法制造印有古井贡商标标识的原浆酒瓶34000个(2.1元/个),共计71400元;
经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认定,上述酒瓶系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案发后,曲瑞峰退出赃款6万元。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等证据。
据此认为,被告人曲瑞峰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曲瑞峰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
曲瑞峰系初犯,主动退赃,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可以适应缓刑。
被告人曲瑞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曲瑞峰与孙利永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
曲瑞峰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主动退赃,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古井贡牌”商标及标识系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使用商品为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有效期限为2010年6月21日至2020年6月20日。
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在孙利永(已判刑)未提供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其使用该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的情况下,被告人曲瑞峰从林州市凤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购买毛玻璃瓶,先后通过王某(另案处理)、栗某、李某非法制造印有“古井贡牌”商标标识的原浆酒瓶34000个销售给孙利永,上述酒瓶被孙利永等人用于生产假冒的“古井贡牌”白酒。
曲瑞峰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7.14万元。
经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认定,上述酒瓶系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案发后,曲瑞峰退出赃款6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曲瑞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且有其与同案人孙利永、王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曲某、李某、栗某证言,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古鉴20130220第0002611号鉴定报告书、证明文件,存取款凭条,曲瑞峰的辨认笔录,南乐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到案情况说明,本院(2014)南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瑞峰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曲瑞峰直接指使他人为其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并销售给孙利永,二者属于对合犯,故辩护人认为曲瑞峰属从犯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曲瑞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
其在庭审中亦自愿认罪并主动退赃,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
鉴于曲瑞峰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经曲瑞峰居住社区矫正部门评估,其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对于公诉机关认为可以适用缓刑及辩护人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
结合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曲瑞峰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完毕);
二、被告人曲瑞峰退出的赃款予以追缴,由保管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