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粤5202刑初382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哲宏,男,199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揭阳空港经济区人,高中文化,住揭阳空港经济区。
因本案于2017年10月9日被羁押,同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1月17日被逮捕。
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锐波,男,199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揭阳空港经济区人,初中文化,住揭阳空港经济区。
因本案于2017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13日被逮捕。
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揭榕检公诉刑诉[2018]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哲宏、陈锐波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丹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哲宏、陈锐波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7年3月份开始至被查获期间,被告人黄哲宏、陈锐波合伙在揭阳空港经济区XX镇XX村学校侧片二巷XX号黄哲宏的住家内,通过在淘宝网上黄哲宏注册的“飞利浦旗舰店”、“飞利浦专柜”两个网店销售假冒“飞利浦”牌RQ310剃须刀。
黄哲宏占九成股份,主要负责进货、刷单等工作。
陈锐波占一成股份,主要负责打包、发货等工作。
同时,黄哲宏还雇佣黄某1负责客服工作。
黄哲宏等人以每盒(支)人民币54元的价格向黄某4(另案处理)购买假冒“飞利浦”牌剃须刀,然后以每盒人民币10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从中赚取差价。
经查实,至被查获时,黄某3、陈锐波先后向黄某4购买共计1869盒假冒“飞利浦”牌剃须刀,然后通过网店先后总共卖出1100盒,销售额共计人民币11万元。
2017年10月9日17时许,揭阳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联合空港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对黄哲宏位于揭阳空港经济区XX镇XX村学校侧片二巷XX号的住家及其租用的位于揭阳空港经济区XX村XX学校西侧三巷XX号的仓库进行检查,民警现场抓获被告人黄哲宏及员工黄某1、黄某2,并在现场扣押到假冒“飞利浦”(PHILIPS)牌RQ310剃须刀769支(价值人民币92280元)。
2017年12月8日,被告人陈锐波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飞利浦知识产权及标准部(中国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确认、鉴定:所扣押的PHILIPSRQ310飞利浦剃须刀为侵犯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
同时声明作为“PHILIPS”、“飞利浦”商标在中国的所有权人,飞利浦公司从未授权上述个人或单位在中国境内或其他地方生产、销售上述产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哲宏、陈锐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1、黄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交易记录,扣押清单,鉴定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证实材料,同案人黄某4的供述,被告人黄哲宏、陈锐波的身份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哲宏、陈锐波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哲宏、陈锐波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黄哲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锐波能主动投案,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哲宏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已缴纳二万元)。
未缴纳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9日起至2018年9月8日止)。
二、被告人陈锐波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已缴纳一万元)。
未缴纳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8日起至2018年10月7日止)。
三、对扣押的假冒“飞利浦”(PHILIPS)牌RQ310剃须刀769支予以没收,由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