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1120号原告:袁金龙,男,1964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
被告:厦门兔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1819号A402室之二。
法定代表人:高兰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占文,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袁金龙诉被告厦门兔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袁金龙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袁金龙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兔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准许袁金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袁金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