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辖终2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闻喜县城镇晓蓉涮锅城,经营场所山西省闻喜县平安东街***号。
经营者:丁立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孙村组团物顺南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杨淑玲,总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董事长。
上诉人闻喜县城镇晓蓉涮锅城(以下简称晓蓉涮锅城)因与被上诉人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呷哺呷哺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网讯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8民初17948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晓蓉涮锅城上诉称:呷哺呷哺公司将其与百度网讯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恶意选择管辖权。
北京市海淀区既不是本案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也不是被告的住所地,所以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故请求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百度网讯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之一,呷哺呷哺公司有权选择向其住所地所在的一审法院起诉。
其次,呷哺呷哺公司在起诉时明确提出了要求百度网讯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且提交了公证书、网页打印页等初步证据予以佐证,故晓蓉涮锅城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