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06民初70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汉市彬斌超市,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韶山路。
负责人:钟现廷,该超市经营者。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汉市彬斌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