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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渝0110刑初354号
案件名称何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判决书
法院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龙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渝0110刑初35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龙,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居住地:重庆市渝北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6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綦检公诉刑诉[2018]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植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龙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龙在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168号金科蚂蚁经营整体卫浴门市。

2017年3月初,在未取得注册商标“ARROW”的注册人授权的情况下,何龙将假冒的该注册商标的卫浴产品以人民币118365元销售给在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黑山谷经营山庄的被害人李某某。

安装过程中,李某某发现系假冒产品,遂报案。

2017年6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何龙在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168号金科蚂蚁被民警抓获。

何龙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何龙将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作为赔偿款对被害人李某某进行了赔偿。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指认笔录,“ARROW”注册商标证明,银行交易记录、《采购合同》,被告人何龙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龙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为牟利而销售给他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

其到案后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何龙的犯罪性质、情节,可对其宣告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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