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1民初929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197号甲。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龙,山东道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宜秀区亚华装载机配件批发部,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纬五路与经十路交叉处青园国际农机五金机电城东一区2幢一层1室。
经营者:曲朝军。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宜秀区亚华装载机配件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 浩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王韩利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秋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