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582民初8586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清潭,福建贤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西滨新盛丰五金经营部,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西滨镇跃进路9号,注册号350582603427967。
经营者:王志远。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西滨新盛丰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