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6刑更705号罪犯吴添音,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诏安县人,捕前务工。
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闽0624刑初1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添音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11月29日起至2019年5月28日止),并处罚金120000元。
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1月25日押送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吴添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假释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书面审理并提讯罪犯吴添音,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添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7年2月至2018年3月累计考核分1271.2分,表扬二次。
该犯在原审已缴交罚金30000元,服刑期间缴交10000元,本院审理期间缴交35000元,共缴交罚金75000元,有居委会出具的困难证明。
其哥哥吴亮音与执行机关签订假释帮教协议书,表示愿意帮助做好规劝、矫正工作,诏安县司法局出具《拟裁定假释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评估意见: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经讯问,罪犯吴添音也保证假释后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月考核表、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入监教育考试试卷、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常住人口登记卡、假释帮教协议书、《拟裁定假释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及缴款单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吴添音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吴添音已执行原判刑期一半以上,其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再犯罪危险性小,可以假释,假释后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添音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5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