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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淄川松龄淄城东路兴隆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0323民初2123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淄川松龄淄城东路兴隆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沂源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淄川松龄淄城东路兴隆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323民初212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被告:淄川松龄淄城东路兴隆超市,经营场所淄川区松齢东路227号。

经营者:李传银,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川松龄淄城东路兴隆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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