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323民初2127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被告:淄川松龄泽伟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锦绣花苑百合苑”大门附近。
经营者:谢伟,男,汉族,住所地淄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川松龄泽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