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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冀0128刑初53号
案件名称梁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深泽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梁某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冀0128刑初5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夏津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夏津县,现住夏津县。

2017年5月26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深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执行逮捕,同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深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深检公刑诉[2018]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代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于2014年8月份成立石家庄亚之洁日化有限公司后,于2016年夏天开始生产假冒注册日化产品,并将40箱舒肤佳香皂,400箱雕牌洗衣皂,280箱立白洗衣皂分别销售给杨某1录和党新荣,公安机关扣押未销售假冒舒肤佳香皂269块。

经深泽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假冒日化品价值为36857.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

证人钟某1、杨某1录及纪某的证言;

鉴定意见;

搜查笔录;

户籍证明及其他证据材料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罚金已缴纳)。

二、将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的违法物品予以销毁,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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