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0191民初9026号原告:成都二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址: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北四段2号附104号。
法定代表人:付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丽娜,四川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高新区勤勤餐饮店,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号乐天百货**层**号。
经营者:王准。
被告:王准,男,汉族,1989年7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
被告:孙思,女,汉族,1989年7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
原告成都二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新区勤勤餐饮店、王准、孙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高新区勤勤餐饮店、王准、孙思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成都二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新区勤勤餐饮店、王准、孙思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成都二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新区勤勤餐饮店、王准、孙思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原告成都二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承担(此款原告原告成都二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