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赵小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282刑初975号
案件名称赵小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赵小敏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浙0282刑初97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小敏,女,1993年6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贵州省仁怀市。

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8月15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8〕9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小敏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某、被告人赵小敏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17日,被告人赵小敏明知是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白酒,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2013年出品53度500毫升茅台酒的信息。

同月19日,钟某见到该信息后与其联系,被告人赵小敏谎称其父亲担任贵州茅台酒厂内部的主任,该酒为贵州茅台酒厂出品的正宗飞天茅台酒,取得了被害人钟某的信任,后钟某以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人赵小敏支付人民币9600元购买2箱该酒。

被告人赵小敏得款后,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向程某购买2箱该酒,并将钟某的收件人信息告知程某,由程某将2箱共计12瓶贵州茅台酒发货给钟某。

同月22日,钟某再次以微信转账、银行汇款方式向被告人赵小敏支付人民币96000元购买20箱该酒(被告人赵小敏另赠送2箱)。

被告人赵小敏得款后,以人民币19800元的价格向程某购买22箱该酒,并将钟某的收件人信息告知程某,由程某将22箱共计132瓶贵州茅台酒发货给钟某。

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涉案的144瓶贵州茅台酒均非该公司生产(包装)出品。

被告人赵小敏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赵小敏与程某已分别退赔被害人钟某人民币83800元、21800元,被告人赵小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小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程某、周某、林某、钟某的证言、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银行交易明细及业务凭证、接受证据材料的清单、快递单及快递件照片、发还清单、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表、价格认定结论书、慈溪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测报告、辨认笔录、收条、谅解书、到案经过及被告人赵小敏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小敏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赵小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赵小敏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随案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依法予以没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当庭宣告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小敏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本院。

)二、随案扣押的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白酒144瓶(均由慈溪市公安局扣押),予以没收并由扣押部门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徐 斌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杨梦洁?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务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第二条第一款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条文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