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2证保45号申请人:宁波富邦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恒山西路7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飞,宁波市鄞州盛飞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申请人:宁波绿芝岛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兴宁中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薛水花,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宁波富邦家具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宁波绿芝岛家居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涉嫌侵害申请人宁波富邦家具有限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且该证据以后难以取得为由,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涉嫌侵害申请人的专利号为ZL20163003××××.6、名称为“软包床(FG130211-2281-2-3)”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被控侵权产品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涉嫌侵害申请人的专利号为ZL20163003××××.6、名称为“软包床(FG130211-2281-2-3)”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被控侵权产品进行诉前证据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三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宁波绿芝岛家居有限公司涉嫌侵害申请人宁波富邦家具有限公司的专利号为ZL201630031822.6、名称为“软包床(FG130211-2281-2-3)”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清点、拍照或拍摄。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