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211民初1529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天,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法庭调查、辩论,和解、调解,撤诉,代为上诉,参与二审应诉,签收法律文书,代为申请财产保全,收取赔偿金,收取撤诉调解退费,代为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和解、收取强制执行款及执行和解款等对方应承担的其他费用)。
被告:天元区顺源商店,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南路11号富景园小区9.10栋120号门面。
经营者:杨刚,男,198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元区顺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