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2民初73号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房路3号院2号楼9层1008。
法定代表人:朱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青,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化市永惠超市,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安丰镇派出所斜对面,店面名称为“永惠超市”。
经营者:万华平,女,汉族,1968年8月4日生,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广杰,男,汉族,系万华平丈夫。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兴化市永惠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泰州市海陵区苏陈镇夏郑超市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8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兴化市永惠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7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33.5元,由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