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4民初185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强,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峄城区明森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阴平镇驻地。
经营者:张海,男,197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峄城区明森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